(2017)苏0115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异、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王异,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93425-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禄口大街6、8号1幢。负责人:徐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礼明,男,1962年3月30日生。被执行人:王异,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林,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口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异、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8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异返还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借款98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55406.5元,合计153406.5元;并继续承担逾期利息、罚息(以98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15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常林对王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由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负担100元,由王异、常林共同负担16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异、常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禄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异、常林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林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室房屋已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其名下所有苏A×××××宝马轿车因系轮候查封且因未实际控置,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异、常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