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玉芳、武汉市蓬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芳,武汉市蓬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钱玉芳,女性,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蓬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大武汉家装D座107-108商铺法定代表人:张蓬本院在执行钱玉芳与武汉市蓬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