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秦某、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秦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旬邑县太村镇文家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旬邑县太村镇文家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秦某,男,200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村民,现住本村。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秦某、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9月15日,朱某某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请执行人赵某某损害赔偿款11000元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荣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