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51号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少奎(身份证号:372502196208206079)、迟文堂(身份证号:37250219620902607X)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少奎(身份证号:、迟文堂(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