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均峰、张继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均峰,张继臣,张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801号申请执行人周均峰,居民。被执行人张继臣,居民。被执行人张传莲,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均峰与张继臣、张传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