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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均峰、张继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均峰,张继臣,张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801号申请执行人周均峰,居民。被执行人张继臣,居民。被执行人张传莲,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均峰与张继臣、张传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