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5300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与无锡豪鑫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无锡豪鑫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300号原告: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许文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麟(受原告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豪鑫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澄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邓淑云。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豪鑫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凯通钻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登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妍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