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曙光、刘永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曙光,刘永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715号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257号。法定代表人:褚海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利,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曙光,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刘永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曙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有色瑞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