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春雷与宋文五、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雷,宋文五,闫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15号原告:张春雷,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宋文五,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闫超,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张春雷与被告宋文五、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春雷诉宋文五、闫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春雷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春雷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昭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