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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乐仁、刘素真等与崔道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乐仁,刘素真,崔道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292号原告:崔乐仁,男,汉族,1932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素真,女,汉族,89岁,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亚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崔道忠,男,汉族,48岁,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崔乐仁、刘素真与被告崔道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崔乐仁、刘素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乐仁、刘素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