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陶某某、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352-4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安徽省庐江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河南省开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627.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宛海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