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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秋武、邢祥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秋武,邢祥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尤秋武,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邢祥登,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尤秋武与被执行人邢祥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6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