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蒋虎存、魏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萍,蒋虎存,魏晓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398号原告:张建萍,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蒋虎存,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魏晓琴,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张建萍与被告蒋虎存、魏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因被告蒋虎存已履行义务,原告张建萍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萍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