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桂芳、韩新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芳,韩新惠,石某1,石某2,沈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芳,女,1953年8月22日出,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韩新惠,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石某1。申请执行人:石某2。被执行人:沈庆华,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桂芳、韩新惠、石某1、石某2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5717.75元。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沈庆华因本次交通事故现仍在监狱服刑,暂无偿还能力,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