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俞聚银、过晓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聚银,过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俞聚银,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德兴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过晓辉,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聚银与被执行人过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过晓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俞聚银货款311274元,承担诉讼费3388元,缴纳执行费3834.11元,已执行到位251246元,尚有60028元未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过晓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过晓辉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