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晓春与被执行人裴向生、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裴向生,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裴向生,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裴向生、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