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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晓春与被执行人裴向生、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裴向生,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裴向生,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裴向生、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