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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绍华申请保全合肥三福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绍华,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10号申请人:陈绍华,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本市赵柳镇小苏行政村。被申请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邦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华亿科学园。申请人陈绍华与被申请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陈绍兴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15幢2004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绍华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陈绍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15幢2004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