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德永、任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德永,任永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042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口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15276134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行员工。被告尚德永,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任永刚,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德永、任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