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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辉与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11-2号安装16栋1单元503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567号。法定代表人:王淑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辉与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辉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5,474.14元。李辉未能提供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