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初2983号原告:杜某,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108890。被告:陈某,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杜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2011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仅陆续还款合计1400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5日。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余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杜某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两份、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借据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5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36000元,且被告承诺2015年7月25日前还清;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未还款。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1年7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在中国银行取现金50000元给了被告。同时,被告在同一银行将原告支付的50000元存入了其银行帐上。尔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14000元,尚欠原告3600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本人陈某因周转向杜某女士借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承诺于柒月底前归还(2015年7月25日前),若到期不能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立此据。此据欠款人:陈某2015年5月24日(反面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借期届满后,因被告再未归还原告借款,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两份、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和原告银行取款及被告存款凭证,证据确凿,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36000元及支付其逾期利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36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涂克洪人民陪审员  钟会娟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