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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吴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8号被执行人:吴静,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03198211241067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与吴静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55185.0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5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