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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海民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民,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33号原告:王海民,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法定代表人:崔唯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海民与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海民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民负担。审判员  赵明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