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海民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民,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33号原告:王海民,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法定代表人:崔唯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海民与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海民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民负担。审判员 赵明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