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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28号申请人: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雪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申请人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西安市雁塔区华城泊郡二期项目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但被申请人长期拖欠银行按揭款,导致银行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已从申请人保证金账户中扣款56306.81元。为此,申请人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为买受人,且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以西、雁环路以南华城泊郡二期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价值约为590147元、建筑面积为82.68平方米、合同备案登记号:Y14122699)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为买受人,且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以西、雁环路以南华城泊郡二期项目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价值约为590147元、建筑面积为82.68平方米、合同备案登记号:Y14122699)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