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建霖与高建忠、高如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霖,高建忠,高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樊建霖,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建忠,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高如忠,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园。本院在执行樊建霖与高建忠、高如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建忠、高如忠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人、限制高消费名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已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