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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柴俊伟与袁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俊伟,袁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6民初2693号原告:柴俊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0日,住淅川县。被告:袁翠杰,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5日,住西峡县。原告柴俊伟诉被告袁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书宇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袁翠杰欠原告柴俊伟货款总计90515元,被告袁翠杰自愿在2017年9月30日前先还原告柴俊伟现金5000元,在2018年2月15日前,还原告30000元,剩余的款项在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被告袁翠杰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判员  王书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