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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彩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彩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591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江彩琳,女,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与被告江彩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  芳  芳书 记 员 吴琳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