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刘德法与捷达木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法,捷达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法,住所地灌南县。被执行人捷达木业,住所地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德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捷达木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16]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捷达木业保证在2017年10月份全部兑现,故申请执行人刘德法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刘德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德法撤回对被执行人捷达木业的执行申请,终结灌劳人仲案字[2016]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周灌怀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