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娇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娇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144号原告: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三清翡翠城小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280028511。法定代表人:王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毅聪,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娇娇,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娇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蚌埠市摩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