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16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香兰与孙平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香兰,孙平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6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香兰,女,6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孙平广,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6民初3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孙广平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广平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