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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罗斯进,三明市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282-8。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福路,组织机构代码66925669-X。法定代表人:罗斯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斯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205国道盛隆汽车园,组织机构代码56925231-7。法定代表人:连利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罗斯进、三明市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向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立即支付沙县农商行借款本金4922736.96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律师代理费37455元、代垫诉讼费52371元、公告费600元。但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另案拍卖众诚公司名下位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工业区U地块的房地产得款7030000元。沙县农商行依分配得款52371元(即代垫诉讼费)。2.冻结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股权价值8000000元。因所冻结股权的公司已未实际经营,处分上述被冻结股权已无剩余价值可能,本院暂未处分上述被冻结股权;3.依法查询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将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沙县农商行后,沙县农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众诚公司、罗斯进、隆信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沙县农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燕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