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余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余礼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丹,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铅山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执行余丹信用卡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11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