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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杜绍思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思,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31号原告:杜绍思,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3412924。法定代表人:曲胜利,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系公司员工,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杜绍思与被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杜绍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医疗补助金27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0年5月参加工作。2005年9月2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于2005年10月14日向烟台市牟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牟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07年4月26日,烟台市牟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2009年被告以其关联企业烟台恒邦泵业分公司相关设备需要人员维修为由,将原告派遣至烟台恒邦泵业分公司处,原告因旧病复发,请病假休息时,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告拒绝向烟台市牟平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致使原告至今未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11日,杜绍思向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杜绍思于2014年9月与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二、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前支付杜绍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576元。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杜绍思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杜绍思放弃向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三、双方以后不得就未尽事宜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原、被告之间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经在仲裁阶段调解达成协议,有生效的牟劳人仲案字(2015)第186号调解书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绍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