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赵才五与大丰亿佰佳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才五,大丰亿佰佳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苏098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赵才五,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大丰亿佰佳铸造厂,组织机构代码07633964-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单子文,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赵才五与被执行人大丰亿佰佳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