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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秀山与张亚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山,张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山,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亚斌,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1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王秀山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执行费6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亚斌所有的位于神木房屋一套。后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张亚斌将其在神木房屋一套附带的7号车库作价1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王秀山借款本金10万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