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朴永俊与尹京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朴永俊,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头道镇广新村七组。被执行人尹京石,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和龙市头道镇广新村七组。申请执行人朴永俊与被执行人尹京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朴永俊依据生效的(2017)吉2406民初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承包方为尹京石的0.51公顷水田(东:三组;西:路;南:永哲;北:承浩)和0.38公顷的旱田(东:路;西:路;南:太兴;北: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朴永俊的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京石自动履行了0.51公顷水田(东:三组;西:路;南:永哲;北:承浩)和0.38公顷的旱田(东:路;西:路;南:太兴;北: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朴永俊的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