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董清、杨华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坤,董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坤,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清,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坤、董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坤、董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华坤购买200元的冰毒,后杨华坤打电话叫被告人董清从二人租住的顺庆区仪凤街“仁和公寓”205房间内,拿1小包冰毒卖给李某。23时许,董清从该房间里拿1小包冰毒到门口卖给李某收其200元,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购买的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72克),从205房间里查获疑似毒品共4袋(净重共3.08克)和若干分装袋。24时许,民警将杨华坤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24.33克)。经鉴定,查获的所有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华坤、董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话记录,尿液检验定性结论,称重报告,指认照片,侦查报告,视听资料,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扣押了被告人杨华坤持有的疑似毒品24.33克;扣押了从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仁和公寓”205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毒品4小袋,共计3.08克;扣押了购毒人员李某持有的疑似毒品0.72克。2017年7月13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民警将本案涉及的毒品28.13克移交南充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杨华坤因购买、吸食毒品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杨华坤因吸食毒品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处以罚款500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华坤因吸食毒品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毒品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坤、董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分别为28.13克、3.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华坤、董清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华坤、董清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二被告人被抓获后,从二被告人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3.08克应分别计入二被告人贩卖的数量。从杨华坤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4.33克应计入杨华坤贩卖的数量,但在量刑时考虑二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酌情处理。被告人杨华坤、董清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易,对二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华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年2026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年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文英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