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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保证人赵福海关于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0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3963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6.69元(暂计算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27元,共计42922.69元。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2017年9月18日支付3000元,余款19922.69元至今未付。在执行期间,保证人赵福海自愿为本案执行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兰亭名苑业主委员会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赵福海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郑州市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偿1992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