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与郝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郝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95号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郝运海,男,现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郝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运海在齐齐哈尔市工商银行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45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