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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836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精细化工园区粤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孝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雪,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滨海新区北区。法定代表人:俞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国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0358元,自2017年3月始至2018年8月止,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偿还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353元;若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第一款之约定按期如数履行付款义务,则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另行向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届时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余款及违约金5000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南通金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代垫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537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已在诉讼阶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账号为50×××40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车四辆(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3.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为滨海房权证滨海字第××、12××28号的两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南通滨海国用(2012)第021002号的148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查封期限均为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4.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相关材料,因“老板长期不在且管理人员回老家”被退回;于2017年6月7日至被执行人公司调查,该公司已大门紧闭,停产歇业;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除已退付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