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x与陕西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陕西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进蕊,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段(省邮电学院对面)本院在执行王x与陕西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咸渭劳人仲调字(2017)第114号调解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三日内自觉履行以下项目:给付王x8月欠款23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陕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