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智伟申请执行郭桃正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伟,郭桃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650号申请人:杨智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桃正,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智伟申请执行郭桃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