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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海河、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河,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河,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本院在执行王海河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向阳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玲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