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冯贵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冯贵民,王合梅,冯广峰,冯丁运,冯丁保,冯贵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51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地址: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种永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贵民,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王合梅,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系冯贵柱之妻。被执行人冯广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丁运,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丁保,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贵柱,男,1963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与冯贵民、王焕金、冯广峰、冯丁运、冯丁保、冯贵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