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江镜中心小学、陈瑞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江镜中心小学,陈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江镜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吴瑞金。被执行人陈瑞英,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江镜中心小学与被执行人陈瑞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7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江镜中心小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瑞英将租赁店面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店面占用费,占用费按每月3770元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计至被执行人陈瑞英实际腾空并返还店面之日止。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清市江镜中心小学与被执行人陈瑞英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7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郑学品审判员 林华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