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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靓、严积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靓,严积权,严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552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靓,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积权,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华,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严熙强,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福建省尤溪县。上诉人陈靓因与被上诉人严积权、原审被告严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严积权与严熙强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以及讼争的借款是否为严熙强与陈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一审指定期限内举证,却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较多新证据,其中上诉人陈靓提交了18份证据材料,被上诉人严积权提交了4份证据材料,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 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饶 婕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