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唐钰烽、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钰烽,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附路。法定代表人孙光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钰烽,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安平巷。被执行人刘宇,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刘家滩村西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钰烽、刘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钰烽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收到了全部欠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03元,由被执行人唐钰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