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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玫强与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玫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595号原告:吴玫强,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迁,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58424029-3。法定代表人:李朝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玫强与被告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玫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免交。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