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581号被执行人:李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盟罚金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回国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