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曾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曾春,梁玲玲,柳州国机实业有限公司,夏凤枝,梁义义,柳州市武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4号被执行人:曾春,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450211197311131645被执行人:梁玲玲,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03198509010026被执行人:柳州国机实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71号1-1号门面被执行人:夏凤枝,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证件号码432423195910172663被执行人:梁义义,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03198610010039被执行人:柳州市武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50号1-29号被执行人:梁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450203198002120015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曾春、梁玲玲、柳州国机实业有限公司、夏凤枝、梁义义、柳州市武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俊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418786.8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4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