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小连与陈易发、张马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连,陈易发,张马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919号原告张小连。委托代理人卢盛宽、陈昌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易发。委托代理人杨辉,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马发妹。原告张小连诉被告陈易发、张马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连的委托代理人陈昌敏及被告陈易发的委托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马发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易发、张马发妹归还原告张小连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陈易发、张马发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0年起,被告因建房、装修、家庭生活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张小连借款。2014年2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陈易发结算,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220000元,被告陈易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张小连手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此据经借人陈易发2014年正月初二日”。2016年初,原告因自家建房需要大量资金,多次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借款,被告至2016年年底前累计归还借款40000元,剩余借款180000元至今未付。基于俩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借款也是用于家庭,要求俩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张小连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两被告于1973年10月27日结婚,并于2015年11月24日离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三、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易发辩称,被告陈易发向原告张小连实际借款金额为70000元,出具借条时,原告答应过几天会将剩余的15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陈易发,所以被告陈易发出具了22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没有交付剩余的借款150000元,借条也没有返还给被告陈易发。向原告的借款70000元已经全部归还了:被告陈易发通过银行归还了借款20000元;被告陈易发的女婿张小兵代被告陈易发向原告张小连的母亲归还了20000元;被告陈易发代原告交付计划生育罚款30000元,以上共计70000元。至此,答辩人已经将所借款项归还完毕。被告陈易发提交的证据有:银行转款回单2张、社会抚养费缴费票据一张,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转款及代为支付计划生育罚款的方式归还了原告50000元,社会抚养费中的缴款人卢盛浪是原告的儿子。被告张马发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因被告张马发妹不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庭审质证时,被告陈易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对证据一无异议;二、关于证据二,对户籍登记信息的三性无异议,对婚姻关系证明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对于本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事实予以认定;三、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于借款的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原告对被告陈易发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社会抚养费缴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虽然该票据在被告陈易发处保管,但不能证明该款为陈易发缴纳,陈易发是该乡镇政府干部,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陈易发的证明目的;对银行转款回单的三性无异议,被告陈易发向原告偿还了4万元,除该证据载明的还款20000元外,另外20000元是陈易发与原告弟弟张小兵结算,原告予以认可。经本院审查,结合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陈易发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陈易发认为借款的实际金额为70000元,不是借条上所述的220000元,但被告陈易发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陈易发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庭后原告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确认被告陈易发代原告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也同意该30000元在被告未还借款中予以抵扣,经本院审查,被告陈易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陈易发已经归还了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张小连与被告陈易发、张马发妹是亲戚关系(原告的弟弟是两被告的女婿)。2014年2月1日前,被告陈易发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张小连借款。2014年2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陈易发尚欠原告借款220000元,同日,被告陈易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张小连手现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此据经借人陈易发2014年正月初二日”。出具借条后,被告陈易发分三次归还了原告借款70000元:其中被告陈易发在农商银行通过现存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原告借款20000元;通过原告弟弟张小兵归还了原告借款20000元;代原告的儿子卢盛浪缴纳了社会抚养费30000元,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原告同意折抵借款。剩余借款150000元,经原告催收,两被告至今未还,遂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陈易发与被告张马发妹于1973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连与被告陈易发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陈易发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易发归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之后,被告陈易发仍未归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逾期还款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张马发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易发辩称,本案借款的实际金额为70000元,因被告陈易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易发、张马发妹应当共同归还原告张小连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陈易发、张马发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小妹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