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芒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杰,芒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3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振杰,男,2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芒来,男,3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李振杰与芒来一案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芒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芒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将被执行人芒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的存款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